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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物为同一债务担保的方案优化设计

(2024-12-06 07:23:11)
分类: 博主心得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实务中,常有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足额的物保,比如债务人借贷融资时,资金方一般会如此要求融资方,再比如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会要求有实力的担保公司或其他企业提供保证担保,而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前提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物的反担保。所谓足额的担保,一般并不是担保物的价值仅覆盖债务的本金总额,而是要覆盖全部债务及其债务附属的预计总额。债务的预计总额不仅包括债务的本金,还包括债务的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而且,债权人一般会对担保物的预估价值或评估价值打个五至七折,有的甚至要打到三折,是该值覆盖债务的预计总额,而不是评估价值覆盖债务的预计总额。这个要求,对于一般的债务人,仅仅一物担保,常常是远远不够的,数物凑起来,能够达到要求就已经很不错了。不够的话,债务人有时还会找第三人来帮助反担保,这样,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的数物用来共同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在我看到的一些数物担保方案中,一般先是对每一个担保物分别进行价值预估,并据此确定该物的担保价值,然后对预计的债务总额按照债务的本金总额进行分割,通常是根据物的担保价值来分割债务总额,最后,一物对应担保总债务分割后的相应子债务,这样,全部的债务就被全部的担保物予以了担保覆盖。举个例子可能更直观,假设债务人要融资2000万元,融资一年,利率5%,到期后的利息100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预计为100万元,到期后至债权人完全实现债权,预计违约金及逾期利息和冗余合计100万元,这样债务人的预计债务总额就是2300万元。担保物包括债务人自己的房屋、股权,以及第三人名下的专用设备,其中房屋评估值为800万元,打七折就是560万元,可以担保2000万元融资款中的487万元(560/2300*2000);股权评估值为2000万元,打五折为1000万元,可以担保2000万元融资款中的870万元(1000/2300*2000);专用设备3000万元,打三折为900万元,可以担保2000万元融资款中的782万元(900/2300*2000)。三种担保物一起预计可以担保不高于2460万元债务总额的融资,能够覆盖预计的债务总额2300万元,该担保满足了债权人的担保要求,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提供不高于2139万元的融资(487+870+782)。

上述方案的精妙之处是物的担保清晰明了,一物对应担保一份子债务,各负其责,全部债务都有各自相应的担保物担保。由于所有的子债务都有足够的担保安全垫,全部债务也就有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不过,该方案至少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债权人的具体操作人员,特别是这些人员如果只是债权人的业务工作人员,其基于侥幸心理,以及做成业务的冲动,通常会高估担保物的价值,二是担保物的价值存在此一时彼一时的问题,担保价值的确定是此一时,即担保物权设立之时,而担保价值的实现是彼一时,即担保物因实现债权而处置之时,这其间可能会发生担保物价格的大幅波动,尤其是当其中某一特定担保物的的价格大幅下降,这一特定担保物的价格下降就导致相应的子债务暴雷,尤其是时间较长的担保,风险尤大,即使其他担保物在清偿相应的子债务后还有余值,在担保人债务缠身的情况下,该余值也无法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包括暴雷的子债权等其他债权。

同样仍是那些担保物的担保,上述担保方案能否有所优化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有更高的保障?下面我们就对此作进一步的分析。

二、法律分析

同样是前述的物的担保,对于前述的担保方案,我们只要稍作调整,担保方案就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首先是预估并确定到期债权的总额,这个总额正如前面所述的,既包括到期债权本身及相应期间的利息,也包括债务人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相当于上述例子中的2200万元多一点),在此基础上,债权总额还要留一点冗余(相当于上述例子中的数十万元)。之所以要有冗余,因为一般来说,债权人只能在债权到期以后才能主张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配合还好,债权有望在短期内得以实现,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不予配合,则债权人可能需要启动司法程序,该程序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和执行一个完整的债权实现程序,这个时间常常会在一年以上,甚至不排除可能要数年;然后是确定担保物的担保价值,此时,一般需要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对于市场价值容易确定的可直接依据市场价值确定担保价值),得出担保物的评估价值,一般这个评估值就是相应担保物的担保价值(相当于上述例子中的房屋评估值800万元);然后再根据相应担保财产的具体特性(包括预计的变现难度和价格趋势等),对每个担保物的担保价值给一个变现折扣(如上述例子中的房屋为七折),这个变现折扣后的金额就是该担保物的相应担保额(比如800万元评估值的房屋只能担保560万元的到期债务),全部担保物的担保额汇总,累计达到债权总额即可。到此,该方案与前述方案还没有区别,对前述担保方案需要调整的是前述担保方案是每个担保物担保对应的债权金额即只是在该物的担保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优化的担保方案是每个担保物都是担保全部债权而不是对应于担保价值的债权,即每个担保物都是在全部担保总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即上述房屋、股权、机器设备,不论其评估价值多少,也不论其最后的处置价值是多少,每一样物品都是担保初始的融资总额2000万元),每个物的担保额只是供债权人作内部论证担保方案时发挥作用,对外并不发生任何效力。原来的担保方案是担保物对应担保子债务(如房屋只担保487万元的初始融资,股权只对应担保870万元的初始融资,机器设备只对应担保最多782万元的初始融资),即分对分,现在的担保方案是所有的担保物对应担保全部债务即初始融资的2000万元,即分对总,这样,如果万一出现有的担保物价格大幅下跌,跌破了其内部设定的相应担保额,只要其他的担保物没有同时也跌破其内部担保额,其他的担保物就有余值来填补这个内部子债务的担保差额。这个担保方案我们可称之为集合担保方案,担保财产的集合中的所有各项担保财产都是对总债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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