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28)、股份公司股东的查阅权
(2024-12-01 20:49:38)分类: 博主心得 |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照本法第109条规定的公司主动置备的7种文件资料,唯独少了债券持有人名册。这是何故?难不成债券持有人名册独为公司秘密?”“关于公司质询权,参照本法第187条的规定,股东质询权的行使有两种场合,一是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二是股东会会议,二者共同构成质询权体系。”P477“在本条适用中应当注意,质询权的义务主体为公司而非董监高。”P479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制度同质化的体现。
1、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设立与出资的领域,股份公司适用有限公司的若干条款。需注意,此处属适用而非类推适用的准用,这表明两类公司的资本规制是同一套规则,这是两类公司制度同质化的又一证据。”P471
2、公司法第110条第2款和第3款。
“第2款、第3款也是有限公司与非上市股份公司制度同质化的体现。”P477
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权不设持股比例和期限的限制,股份公司则有限制。P477
本条规定的少数股东权,强调公司章程只能降低而不能提高持股比例,“(1)这一规则能否适用于其他股东权利?因为这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少数股东权保护的普遍性问题......行权标准仅适用于查阅权、提案权抑或可以扩展到其他股东权,抑或至少扩展到与股东知情权具有同质化的其他股东权,知情权、提案权属于固有权,那么其他固有权能否准用这一规则?对此,公司法文本并无明确规定,本书持肯定立场。(2)对于持股期限的要求,公司章程如提出更短的要求,自然从之,但能否提出比本款更长的要求?本款没有明确,从股东知情权的合目的性解释立场,本书不支持公司章程提出更长期间的约款的效力。此外,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能否摘录?这是胜诉股东在查阅权诉讼执行过程中普遍遇到的问题。从股东知情权的合目的性解释立场,本书持肯定说。”P478
笔者注:公司法第109条、第110条分别规定的是公司应当在公司置备公司章程和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要求公司在公司置备公司章程的目的可能也仅仅是解决股东查阅复制的问题,而不是公司章程的信息公开,而且如果属于信息公开,那也不应该是公司置备,而是应该看看法律关于公司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查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及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规定,可以确认公司章程不属于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相关规定主要有:第三十条第一款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虽然公司章程一般可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查询,但因为其既不属于国家市场监督部门强制公开的公司信息,也不属于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所以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