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27)、公开募集股份
(2024-12-01 05:19:19)分类: 博主心得 |
公司法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都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本条所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仅指证券法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而不包括累计向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一情形。”P*475
“如认股人认缴后,未按约缴纳股款,则公司发起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催缴,经催缴后在合理期限不能缴纳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认股人填写的认股数量超过拟公开发行的股份总数,即发生超额认购时,各认股人填写的认股数可能不能完全得以满足,实践中一般采用抽签、按比例配售等方式分配认购股数。”P*476
由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下列说法是值得商榷的。“认股书属于公司与认股人之间的合同文本,......一旦认股人填写了认股数额、金额、住所等且签名(盖章),认股合同即告成立。认股合同乃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认股人的义务是出资给公司,对应权利是取得相应的股权。”P456,因为如果一旦认股人填写了认股数额、金额、住所等且签名(盖章),就是认股合同成立,那就不仅意味着认股人有出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公司有交付股票的义务,即使认股人发生了超额认购也是如此,不应存在配售的问题,显然这与证券市场的摇号中签不符,主流观点认为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认购为要约,中签为承诺,因此,中签才是认股合同的成立。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