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2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
(2024-11-27 07:46:20)| 分类: 博主心得 |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为设立公司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构成了公司发起人同时具有的三个法律特征。”P*437
“通说认为,发起人属于设立中公司的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由于设立中公司尚无法律人格,此时必须由发起人代表设立中公司为法律行为,进行公司筹办事务。”P*444
二、发起人协议的性质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主张人合组织、合伙、法人的组织机构,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形成的结果,应将决议从合同中分离出来。此种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是针对合同当事人的,而是一致向社团的,如合伙合同、合作协议、联营合同等。参与合同的当事人彼此之间没有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间存在紧密的合作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作关系约定的内容,会对其他当事人权利义务间接发生影响。”“目前较为通行的观点是将发起人协议作为实质上合伙性质的协议。”P*442
“原则上来说,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后就应该完成使命,对成立后的公司及股东一般不再具有约束力,成立后的公司事项,完全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发起人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发起人协议应该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如果发起人协议中有而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于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的发起人。”P*445
三、设立中公司的性质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能够较好地说明设立中公司的性质,且为通说。无权利能力社团虽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可以以该社团名义与第三人发生交易,并由行为人承担行为后果。”P*444
P指李建伟主编的公司法评注
P*指最高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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