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避免不经意间触碰合规底线
(2024-11-15 09:06:28)分类: 博主心得 |
一、问题的提出
我集团为全国有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在集团公司管理的资产中有多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在有一个问题需要咨询,其中一家集体企业(母企业)又投资了一家全资的集体所有制子企业,这个子企业是空壳的,没有人,也没有业务,该子企业有一笔股权投资收益,拟通过分红的形式全部分给母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企业分红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在子企业没有人员的情形下,当然也就没有职工大会和职工大会决议,我们如何才能完成这个分红?另外,子企业能不能将全部股权投资收益都通过分红的方式上交母企业?
二、法律分析与建议
我们注意到:第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1991年即小平同志南巡前制定并发布的,当时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意识和法治意识还不是很强,产权保护的理念尚不足。其后,该条例虽经过了2011年和2016年的两次修订,但原有计划经济的痕迹在该条例中仍然依稀可见,目前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市场经济,第二,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大多已经完成了公司化改制,现在活跃在市场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已经较少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供给严重不足,使当事人常常无法可依,无章可守,无所适从,第三,国务院国资委2017年就划定了央企的改制时间表,规定央企要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法人企业的公司化改制,无锡国资委对无锡市属国企也作出了同样的要求,因此,总体来说,国有企业管理下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该是个历史的遗留物。
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对于案例中的子企业,我估计全部是母企业出资的,因为该子企业已经无人员,也无业务。如果企业职工对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个人投资,这些职工不会对其投资的企业完全不闻不问,因此,该企业可能是贯以集体企业名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全资并主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对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分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分红方案由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决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集体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对于企业法人的公益金,法律不再强调强制性的提取,企业可提取,也可不提取,财务上一般也不再列该会计科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案例中的子企业可以,实际上也应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剩余的税后利润就可以分配给投资人了。
至于母企业拟将子企业全部税后利润分配的想法,笔者认为还是稳妥处理为好。企业过度分配利润,属于违法分配,对外不欠债还好,后续一旦有欠债,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法院追回企业违法分配的利润,这样,母企业不仅要退回违法分配的现金,母子企业还都要同时进行账务调整,市场监督部门还可以对企业的违法分配进行处罚。不如子企业依法分配利润,对于不能分配的属于应提取法定公积金部分的相应税后利润,母企业可以通过借款的方式从子企业账户转到母企业的账户上。如果子企业对外无债务,该款就不用还了,在子企业最后清算时作为分配款分配给母企业即可。如果子企业对外存在债务,母企业可以通过对子企业还款或代偿的方式归还子企业,账务处理得明明白白,合理合法,无违法风险。同样是子企业的现金全部到母企业的账户,后一个办法显然比前一个办法好,能进也能退,且消除了违法风险。
鉴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法规欠缺且容易导致触碰国有企业合规的法律风险,本人建议集团对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清理,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公司化改制,或者资产转移到其他的国有公司而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壳通过清算清理掉,对外债务沉重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考虑破产清算,有些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企业,可以不予主动处理而保留跟踪。总之,对现有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予以分类分策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