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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因出资瑕疵是否还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4-11-12 08:55:22)
分类: 博主心得

就股东的瑕疵出资责任,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删除了之前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规定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保留“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增加了“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们要问:依修订后的公司法,瑕疵出资股东是否应该向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观点认为:“至于公司法有无必要规范这一责任(笔者注,指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涉及部门法的规范对象分工问题。此次修法之所以删去了股东间的违约责任,实际上是考虑违约责任属于契约法调整,可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应规定,公司法则无须重复规定之;......总之,瑕疵出资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了对其他依约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应当依法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

笔者并不完全赞同上述说法,笔者认为原则上瑕疵股东在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后,不应再向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发起协议另有规定的例外。原因在于:

第一,在公司设立以后,股东的瑕疵出资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现行公司法除规定股东应对公司足额出资外,还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应赔偿因瑕疵出资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原来公司法规定的是股东对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然后再就是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对公司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股东的一个违约出资行为,不能同时对两个不同性质的主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除非股东自愿。在现行公司法下,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是瑕疵出资股东因为损害公司利益而被间接损害,有权直接享有出资利益的主体是公司,不是公司的其他股东,因此,只有公司才能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侵权责任,主张损害赔偿。不存在瑕疵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侵权,其他股东不能因此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侵权责任,除非公司不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侵权或违约责任,其他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侵权或违约责任,这里其他股东启动的诉讼是股东代表诉讼,不是股东自己的诉讼,直接利害关系人是公司,诉讼利益应归公司,而不是股东自身。

第二,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协议,没有协议就没有违约责任。关于股东的出资,一般只有初始出资和增资的股东才会与其他股东就初始出资或增资出资签订发起协议或增资协议,受让股权的股东一般不会参与之前的发起协议和自己受让股权之前的增资协议的签订,不是相应协议的当事人,同时,原则上协议只对协议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无约束力。更何况,公司设立,公司发起人之间可以签订发起协议,也可以不签订发起协议,甚至连口头发起协议都可以没有,当然这种情形会非常少,发起人一般都会通过签订发起协议对未来要成立的公司作一些安排,包括出资,包括公司治理,但这并不等于说,没有这些安排,公司就不能设立,这些安排并非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即使有发起协议,也不等于说协议对后续的出资都有约定,没有条款是发起协议必备的条款,只有一些条款是发起协议常见的条款,因此,有发起协议,也不一定有关于出资的约定,更不一定有对出资的全面系统约定,因此,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并不必然产生违约责任,即使发起协议或增资协议约定了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这也是发起协议或增资协议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有他们,而不是公司的其他全体股东才能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除非协议符合利他合同的要件,即协议赋予了公司全体股东对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否则,不是协议当事人的公司股东是无权向瑕疵股东直接主张违约责任的。

第三,即使公司其他股东有权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违约责任,也并不等于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赔偿请求没有抗辩权。除非公司其他股东能够证明因瑕疵出资股东的瑕疵出资造成了自己特有的损失,一般来说,瑕疵出资股东的瑕疵出资并不会给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瑕疵出资股东通过对公司的瑕疵出资损害赔偿就足以弥补公司其他股东的间接损失,因此,不存在瑕疵出资还要对其他股东赔偿损失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在股东间有关于出资约定的情况下,即使其他股东未因瑕疵出资股东的瑕疵出资造成损失,协议如果有出资的违约责任规定,只要该违约责任的规定不是无效的,我们还是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是该意思自治应当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就是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调整问题。由于其他股东的损失已经通过赔偿公司损失的方式间接得以弥补,所以违约金一般不存在过低的问题。瑕疵出资股东可以主张调整违约金过高的问题,此时,裁判机构基于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惩罚而应合理确定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金数额。

 

 

 

注:李建伟  主编  公司法评注  法律出版社  20245月第1P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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