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17)、公司董事会
(2024-10-27 09:45:14)分类: 博主心得 |
“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在内的诸法人机关之间的关系,乃现代公司法治下的分权制衡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依我国公司法所参考的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二元治理模式,董事会享有与股东所有权相分离的经营权。”“董事会、股东会职权法定而非可以相互僭越.....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源于现实需要及法律规定,而非前者当然享有并授予后者。”P297
“如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不当,应通过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寻求救济,或追究其责任,不能直接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否定董事会决议。股东不得也无权干预董事会独立行权。”P298
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要完成四个转变,“一是削减股东会法定职权,二是扩充董事会职权,三是经理职权由法定走向意定,四是鼓励单层次治理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67条第2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这句话可从两个方面理解:
1、剩余控制权的再分配.....
2、意定职权的两个来源,意定职权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公司另外规定,二是股东会授予。......问题的关键是,第59条规定的股东会的8项职权中哪些可以转授董事会?该条第2款仅明确第6项职权,即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转授权。对于其余职权可否转授各方存在不同主张。但如果理解为不得转授,第10项新增的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还有何意义?”P302--303
“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主要体现为担任会议主席,在董事会内部并无其他特殊权力,其设置仅出于公司机关的议事便利。......实务中经常有公司董事会在闭会期间将部分职权转授董事长,对此应具体分析,如对外担保等关涉公司、股东与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职权不应授权董事长个人行使。”P304
“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并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垂直关系,而是平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它们与监事会等其他法人机关均职权法定,各守其责,相互监督制衡。其职权之间不可相互僭越。”P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