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公司法学习笔记(16)、公司章程的特别规定

(2024-10-26 07:54:17)
分类: 博主心得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基于全体股东合意的初始章程就表决权约定了不同于本条的特则,那么此后可否通过基于多数决的决议来修订章程,再去改变约定的表决权比例?对此,理论上一直存在关于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的争论。基于保护少数股东利益,防止多数股东滥用权利的规范目的,有观点认为应将此处的公司章程限缩解释为公司初始章程。若秉持这一逻辑,则合理的解释路径是允许初始公司章程和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改变表决权比例安排。”P285

“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某些股东的表决权比大于其出资比,故而前文指出,本条也可理解为有限公司的表决权类别股。”P286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