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15)、公司会议
(2024-10-25 09:12:26)| 分类: 博主心得 | 
“不同于召集和主持会议有法定主体的顺位要求,本条(指第62条)第2款规定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没有顺位要求,因此,股东可以更为灵活地提议召开临时会议。”P273
“公司法未对有限公司股东持股时间作要求,那么公司章程是否可以添置持股时间的要求?这不仅涉及合目的性解释问题,还涉及对公司法立法解释的一个重大原则性问题----对于少数股东权的行使,如果公司章程在法定要求之外降低要求(包括降低或者取消持股比例、降低或者取消持股时间等),那么章程约款的效力应予肯定,反之,章程约款的效力应予否定。”P275
“无召集权人,是指召集权人之外的人和违反召集顺位的后位召集权人,......一般认为,无召集权人召集将导致决议不成立。”P277
第64条关于会议的通知,“没有涉及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要求(如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等),这倒不是立法漏洞,可以理解为立法者的有意疏漏,意在留给有限公司更大的治理空间。.....若无,可以参照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来执行。”P279
“实践中,通知时间的瑕疵不一定必然导致决议程序因存在瑕疵而可撤销,具体应看通知的事项内容而个案决定;按通知参加了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视为通知股东召开股东会的程序符合法定及约定的条件,或者视为未实质性影响决议通过的轻微程序瑕疵,从而豁免决议被撤销。”P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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