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14)、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相关规则的参照适用
(2024-10-24 08:04:43)| 分类: 博主心得 |
“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规范相对粗略,......,依照前文关于两类公司规范的通约原理,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参照本法第113条规定(即股份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的规定)完善自己的临时会议规则。”P272
“此处(即第63条第2款)未说明对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催促前置程序的董事会、监事会召集、主持之请求的处理。对比之下,本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了股份公司的相应规则,但本条没有提供任何规则。这一立法现象实际上并不鲜见,反而在公司法文本中处处可见,......这是因为立法者认为,两类公司遇到的同样课题,立法一般安排在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规范之,如无特别的障碍,有限公司自可参照适用之。”P276
不同点:“有些公司决议通过比例的基数(分母)是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但股份公司决议通过比例的基数(分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P291
“我国立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功能预设:有限公司对应股东人数较少、股东亲自参与经营管理且股权不在流通市场交易的中小型封闭公司,股份公司则对应股东人数较多、两权分离程度高、股份在市场上流通的大中型公众公司。”P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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