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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7)、有限公司的设立

(2024-10-15 09:07:20)
分类: 博主心得

“整体而言,本次公司法修订赋予有限公司更多的公司自治空间,......,力图通过股东设立协议、认缴资本5年实缴制、董事会的核查与催缴出资义务、股东失权、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规则以严格管控有限公司中的股东出资行为”。“立法者关于有限公司治理规则的规定都是粗线条的,但对于股份公司则是尽可能的周详。这背后的原因或许可理解为:基于一种公众性、大中型规模的假设,股份公司治理规则更多地应体现为强行法特征,所以立法提供了更多的强行性规定、赋权性规定以及示范性规定;但基于封闭性、中小微规模的假设,有限公司的任意性规范更多,法律有意留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P164

“我国法律对不同阶段股东的行为能力之要求不同。在设立公司时,设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设立股东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当公司设立完成后的存续期间,法律则不再有此要求,股东只要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即可”。P167

“关于初始章程的成立和生效,新公司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理论上,只要全体股东在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初始章程即告成立。至于初始章程何时生效,应视不同对象而定。对于发起人与首届董事、监事等主体而言,初始章程成立即对其生效;对于公司而言,章程只有在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签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之日),才对公司生效。”P177

“一般将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区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又进一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有欠缺任何一项,都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进而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即使不记载于章程中也不影响章程的效力,但为了使该事项有效,就必须记载于章程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公司法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之外的,供当事人自愿选择记载的事项。”P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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