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6)、公司登记事项与信息公示
(2024-10-14 09:09:59)分类: 博主心得 |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结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笔者认为可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公司登记事项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六点信息即: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公司的公示信息,包括公司的登记事项,但不限于公司的登记事项,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不过,只有公司的登记事项这一公示信息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登记事项具有公信效力和对抗效力。”P138,而非登记事项的公示信息“仅为单纯的信息公示,无商事登记诸效力。”,P138
第三,公司章程既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公司的公示信息,因此,相对人和第三人不存在对公司章程的无条件善意信赖和约束,公司有关主体不得以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抗相对人,当然,这并不排斥一些重大交易的相对人对公司章程的合理注意义务。“需特别指出,章程不在登记事项范围之列,也不在企业信息公示的事项范围之列。”P138
“公信效力,是指善意相对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登记义务人,将登记事实拟制为客观真实存乎于当事人之间,并据此使相关法律事实发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效力。”“对抗效力,是指登记义务人得以登记事实对抗相对人,推定其知悉登记事实的效力。”P144
“本款(指第34条第2款)为商事外观主义的具体体现。”P144
“有些登记事项未经登记,不仅不发生公示效力,也不发生生效效力。以本法第32条规定的6类登记事项来讲,这些事项的性质各异,应具有不同的登记效力。其中,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的登记应当具有生效效力,未经登记,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不发生相应效力,但登记与否不影响决议本身的效力。”P145
“若修改章程后未变更登记,那么修改章程的效力如何?理论上存在有效说与无效说之分。这一问题与登记的生效效力休戚相关,前文指出,本法第32条规定的6类登记事项的性质并不完全一致,应具有不同的登记效力,其中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的登记具有生效效力,未经登记,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的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若公司章程涉及相应内容,修改后的章程亦应于变更登记之时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事项,考虑到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章程变更生效要件进行特殊规定,故变更登记宜理解为对抗要件,但法律规定某些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生效的除外。”P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