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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8)、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

(2024-10-16 07:07:11)
分类: 博主心得

1、发起人股东相互之间对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包括非货币出资的不实(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和未实际缴纳出资。P204

2、出资催缴的义务人是董事会,“承担赔偿责任的并非全体董事,而是负有责任的董事,对此可以理解为按照董事会分工体系负担此项职责的董事,也可以理解为有关董事会决议对于催缴决议投反对票、弃权票的董事,以及可能存在关联关系依法依章应予信息披露、回避表决而违反正当程序的董事。总之,此处的负有责任,首先是指有过错,其次与董事的职责分工相关联。”P210---211“如被催缴的股东置之不理,则董事会负有启动诉讼、仲裁等司法手段进行催缴的义务。”P212

3、股东失权采通知发出生效制度,该制度存在如何有效保护失权股东利益问题。“若股东始终未收到失权通知,此时股东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已然失去股权,这确实匪夷所思。”另外,在立法技术上也与民法典的通知到达生效冲突。P219“被失权的股东如亦是董事或者有委派的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该董事要回避;在非上市公司中董事是否回避,公司法对此暂时没有要求,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之。故而,建议公司需注意在章程主动约定关于股东的回避事项。”P223

4、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所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只要举证公司没有清偿对于自己的到期债务即为已足”,“如果公司债权人已经起诉公司并付诸执行,则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即可;”“如果公司尚未起诉公司,则可以将公司、加速到期股东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P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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