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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4)、禁止股东滥用股权、关联交易、公司人格否认

(2024-10-09 07:05:00)
分类: 博主心得

“不仅多数股东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少数股东亦然。例如,在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采取全体一致决或授予小股东一票否决权的情形下,少数股东也可能享有支配力,从而落入权利滥用条款的规制范围。”P77

“滥用行为的识别。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三条第1款、第2款规定: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这就为权利滥用的识别提供了方法论指引,同时公司法上股东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分析及其识别规则也应遵守。P78

“判断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适用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则。”P84

关联交易“正当程序的核心规则有二:一是关联人有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向公司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关系;二是其有回避义务,也即控股股东、董监高要回避相应的决议表决。”“除第15条(对外担保)、第139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第185条(董监高的关联交易、竞业限制、商业机会)外,本法并未对股东、董事在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场合下提出强行回避表决的义务”,P84对此,可“借鉴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上的安全港规则,事前合规程序虽不是对实质公平规则的根本替代,但能完成举证责任的转换----在未经过章程规定的正当程序时,考虑到被告相较于原告具有信息获取优势,举证责任应当归于被告,当被质疑的关联人举证证明关联交易的整体公平性;反之,举证责任转换至原告,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关联交易不符合实质公平规则。”P85

“公司人格否认规则源于公司人格的异化和股东有限责任遭到滥用的现象。”P87

公司横向人格否认,对象“是控制而非控股,所以足以扩展到所有的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姐妹公司、叔侄公司、爷孙公司等。”P91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何证明自己与一人公司的财产不混同?证明消极事实无疑难度巨大,实践中有效的证据有三种:一是日常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比如一名股东、一名董事、一名监事做出的决定书的规范性与置备齐整,关联交易合同的程序性合规留痕;二是历年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与置备齐整;三是专项审计报告能够证明一个股东与一人公司的财务不混同、资产不混同等。”P91

“逆向公司人格否认,是指母公司为了逃避自身的债务,滥用自身的法人资格,将自己的利益不当输送至子公司,为了保护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判定子公司为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书认为,逆向否认的价值有限,母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执行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大多数情形下足以满足其偿债需求。”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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