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2)、股权、公司章程
(2024-10-07 08:05:00)分类: 博主心得 |
“股东权利,简称股权,其是股东作为成员对于公司组织体享有的全部权利的统称。......大致可以分为财产权与成员权两个部分,前者指向资产收益权,如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优先购买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异议股东评估权等,后者包括出席股东会权、提案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权、表决权等。此外,还有一些基础性、手段性、救济性权利,包括知情权、公司瑕疵决议诉权、股东代位诉讼权等。这说明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其并非单一性民事权利。”P016---017
“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准则也即章程。”“是一份契约,是公司意思自治的载体。”“是司法裁判的准据。”P018
“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对外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反对方则认为章程对公司之外的相对人没有直接约束力,理由在于:其一,推断通知规则的本质是认为公司对所有社会公众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但我国目前还未建立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司章程查询渠道,故推断通知规则在我国并不适用;其二,从教义学角度观之,章程的制定机关是股东会,股东会仅为公司内部权力机关,并无对外代表权或代理权,无从通过章程与相对人建立法律关系,章程自然对相对人无约束力,更遑论有为第三人设定某种义务之可能,盖禁止第三人负担契约的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公司法人之章程。”P019
“一般认为,公司章程中的惩戒条款系基于全体股东合意或者多数决而预设的对违反章程的股东、董事的一种制裁措施,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应合法有效。但章程在赋予股东会、董事会等法人机关惩戒执行权的同时,应明确惩戒的合理标准与幅度。”P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