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未办理质押手续情况下的债权救济

(2024-10-05 04:50:47)
分类: 博主心得

一、问题的提出

我司为债务人2023年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债务人同意将其持有的A公司1亿股股权质押给我司提供反担保,并将包括其董事会同意反担保的决议等材料交付我司(具体材料有:记载有债务人名称及其出资额的加盖公司印章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质押合同;加盖法人印章的出质人、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办理出质登记的授权委托书,以便我司在一定条件下随时可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反担保协议约定双方暂不办理股权质押登记,除非债务人违反以下承诺:第一,股权不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第二,股权不会因自身债务或或有债务被第三方查封保全。并约定,债务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司有权采取任何合法救济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贷款是三年期的,要到2026年才能到期。

我司今天接到下述信息:

1、债务人将本应质押给我司的股权中的8000万股已经质押给了B银行,并办好了质押登记。

2、另外2000万股股权也已经被C公司进行了诉讼保全。

请问:我司该如何救济?

二、法律分析

先要弄清贵司的目前现状,然后弄清贵司享有的权利,最后才是如何努力争取贵司的利益最大化。

1、贵司目前现状。

1)、由于债务人质押给贵司的股权未办理质押手续,目前贵司对债务人不享有质押担保物权,享有的是债权,而且是普通债权,该债权不能对抗在先的B银行的股权质押。因此,8000万股权第一顺位权利是B银行的债权,贵司至多只能企望该股权在清偿了B银行的相应担保债权后的余值为贵司所有,故最好的办法是赶紧办理股权的第二质押。

2)、正常情况下,贵司的普通债权不能对抗在先的C公司的查封权。因此,对于2000万股权,由于C公司已经在先查封,贵司的权利不可能超过C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办法就是要么C公司在先利益实现以后的剩余利益归贵司,要么与C公司及其他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平分被C公司查封保全的股权。

2、贵司的权利分析

1)贵司可以办理8000万股权的第二质押,应立即启动办理程序。

股权质押,不论是法律、行政法规,还是市场监督总局的股权出质办法,均无禁止已经质押的股权再质押的规定,而且,股权第一质押,一般来说,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多是五到七折,会有余值,即使没有余值,也是在后质押的质权人的私权,更何况股权的价值本身也是波动的,时高时低,因此,贵司可以办理该8000万股股权的第二质押,而且应该立即启动质押登记手续,以免该股权被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抢先质押或保全查封。

(2)立即启动2000万股股权的质押登记,如果该2000万股股权不能办理质押登记,则可立即申请法院对该股权予以诉讼保全。

对于已经被查封保全的2000万股股权,能否质押,可能会有争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这一规定虽然规定的是财产抵押而不是权利质押,但其原理可以类推适用于权利质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依法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但是,不得抵押、不得质押并不等于不会发生抵押和质押,而且,从法理上来说,只要在后的抵押或质押不影响在先的查封的权利,被查封保全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抵押和质押更能有效利用相应的财产,因此,完全没必要限制被查封保全的股权用于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说明在先查封的财产,第一,并非绝对的不会发生抵押,第二,如果办理了抵押,该抵押并非绝对无效,至少在查封保全解除以后,抵押权还是受到完全保护的,至于查封保全未解除的,是否应该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就该规定来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抵押权应该受到保护,只是规定不得对抗在先的查封保全,但根据权利冲突规则,即物权的公示公信、物权常态情况下的保护先来后到之法理,该抵押权应该受到保护。

因此,对于已经查封的2000万股股权,一般来说,负责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不会同意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当然不排斥业务人员和相应的领导不熟悉业务而给予了办理,也不排斥在贵司出具书面承诺的情况下(承诺如果因此造成任何第三人的损失或者第三人提出合理的异议,贵司将放弃质押的权利),基于贵司的信用,说不定该股权质押也能办成。

当然,更大的可能是贵司办不成股权质押登记,此时,贵司应该立即启动诉前轮候查封保全该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轮候查封,在先的查封的债权清偿以后,就是轮候在先的查封权利人的清偿,除非债务人被申请破产并被受理。是故,如果在先的查封都不足以清偿其相应的债权,或者留给贵司的余额非常少,贵司可以考虑申请债务人破产。

不过,是否申请债务人破产,贵司不能仅看贵司能从这2000万股股权取得多少清偿,还要综合前面的8000万股股权贵司能够清偿多少,应该是两者综合的利益最大化。

3、贵司有权主张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登记完成后有权直接启动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对于未能办理质押登记的剩余债权,贵司亦可启动诉讼程序,保全相应的股权。

1)贵司有权要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抵押的,对于质押亦可类推适用。

(3)完成股权质押的部分,贵司有权主张实现担保物权,并与债务人协商处置款是提前清偿债务,还是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对于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第三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未完成股权质押的部分,贵司有权提起诉讼程序,与债务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由于债务尚未到期,贵司作为担保人在贷款银行与债务人未就贷款合同提前到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贵司还不能以代偿的方式承担担保责任,对债务人只是或有债权而不是到期债权,从这点来看,贵司对债务人还不能提起诉讼。但是,贵司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又不能不有所作为,这也是担保合同约定的贵司有权采取合法的救济措施,笔者认为,处置债务人承诺提供反担保的股权应是其中之一的合法救济措施,因为该股权已经失控,将危害贵司的合法利益,而处置股权予以提存,是保全股权价值的合理措施,但由于该股权并未完成质押登记手续,不能适用直接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正常情况下,应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置股权,当然,贵司也可和债务人协商并通过公证或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的方式取得执行依据而处置相应的股权。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