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六)、司法解释中的举轻明重思维方法
(2024-09-30 06:20:32)分类: 博主心得 |
举轻明重与举重明轻是一种最基本的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思维方法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有多条规定就是源于这一方法而作出。
例一、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性质上属于公司的意定代表机构,其代表权来自公司的授权。在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上,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代表权,故亦无权代表公司授权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P166--167
需注意的是,“法人的职能部门并无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P172,“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区分是明确的,前者往往进行了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后者则属于法人的内设部门,无权以自己或者法人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公司设立的某些机构如项目部,究竟是分支机构还是职能部门也会存在争议。”P173
“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的代表权尚且受到限制,项目部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未经公司授权自然更无权以公司或者项目部名义对外提供担保。”P173
例二、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债务加入人承担的责任远远重于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既然为他人提供担保都要按照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经过公司有权机关决议通过,那么债务加入人如果是公司,其加入债务,当然也应当遵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P176
例三、第三十三条: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人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保证人不能受到保证期间的保护,就可能导致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的责任较之保证合同有效时更重:保证合同有效时,保证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在保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保证人反倒可能要承担责任”。P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