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19)、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
(2024-09-14 09:15:04)分类: 博主心得 |
“根据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中,只有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这六种行为而导致债务消灭才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依反面解释,在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其中部分保证人依法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效果亦不及于其他保证人。”P293
点评:对于这个反而解释,笔者并未完全看懂,第一,第520条规定的是连带债务消灭的涉他情形,而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并不是债务的消灭;第二,上述规定能否做反而解释,在民法典第520条的规定里并没有只有上述六种情形才能使连带债务消灭,而是出现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连带债务消灭。不过,这并不影响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连带债务保证期间不涉他规定的效力。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相互之间构成连带债务关系,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P294,应当免除其他保证人的责任。
注1: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具有涉他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2:主债务与连带保证债务,虽然也是连带债务,但该债务实际是有层次的,即主债务为第一层次的债务,而连带保证债务为第二层次的债务,债务人才是债务的最终责任人,为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共同连带保证的担保人也是连带债务,其为真正的连带债务,他们之间的债务的诉讼时效具有涉他效力。
注3:债务加入是否具有涉他效力?笔者认为,举轻以明重,应该认定债务加入不具有涉他效力,因为连带共同保证担保尚且不具有涉他效力,而债务加入亦为连带债务,且其对债务人的负担更重,因此,出于对债务加入人较之保证人应予更多的保护之考虑,对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及于债务加入人,更何况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而债务加入的债务为独立债务,不具有附属性。对于债务加入,诉讼时效是否具有涉他效力,笔者有些疑惑,一方面债务加入是连带债务,法律规定连带债务的诉讼时效具有涉他效力,但另一方面债务加入又是特殊类型的连带债务,债务加入人承担着比担保更重的负担,保证担保尚且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涉他效力,债务加入何以具有涉他效力呢?
注4:连带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否具有涉他效力?笔者认为,形成权也不应具有涉他效力,因为保证期间与形成权一样,也具有除斥期间的重要特征,如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