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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18)、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的适用

(2024-09-13 05:20:28)
分类: 博主心得

当事人约定不是特别明确的保证责任是应该推定为一般保证,还是应该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这时,应该是先用推定规则还是先用解释规则?

“民法典规定的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在对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要坚持以下规则:一是保证合同含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解释为一般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二是保证合同含有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责任等类似内容。”P262--263

“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表示规则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一般保证。”“推定规则只有在难以确定保证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反之,如果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就不能简单地根据推定规则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P264

笔者以为,上述对意思表示的不明,先用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解释意思表示,只有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也无法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对意思表示适用推定规则应该具有一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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