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20)、保证期间的性质
(2024-09-15 06:53:08)分类: 博主心得 |
“担保法解释起草者认为,保证期间的性质属于除斥期间。但有学者认为,保证期间不能等同于除斥期间。一方面,从规范性质来看,除斥期间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约定。而保证期间以约定为原则,法定为例外”,“另一方面,从适用对象来看,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所以,通过除斥期间对形成权进行限制,从而使其在较短的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保证期间主要适用于请求权,即适用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P296
“我们认为,可以不对保证期间的性质进行归类,其既不属于除斥期间,也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而是民法典规定的一种特殊期间。”P296--297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和保证责任同时发生的。”P297
“为什么在连带债务关系下,保证期间不具有绝对效力,而诉讼时效具有绝对的效力呢?”“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保证期间是向保证人倾斜的制度,因为保证责任毕竟是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务人才是第一位的责任人,保证人只是第二位的责任人,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而诉讼时效制度恰恰相反,该制度是向债权人倾斜的制度,因为该债务是债务人自身的债务,而不是像保证人那样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该债务是实实在在的债务,而保证债务是或然债务。”P300
“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债务的,才能向保证人主张实体权利。换言之,债权人必须让债务人先承担责任。当事人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本质上意味着其并无让债务人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没有再次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P311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因为保证期间是或有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依法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意思表示到达保证人时,该或有期间才变成确定期间,保证人此时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与诉讼时效不同。就诉讼时效制度而言,只要债权人证明自己没有怠于行使权利即可,而不需要证明其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到达债务人。”P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