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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16)、保证担保的规则可以延展至第三人物上担保的情形

(2024-09-11 05:16:23)
分类: 博主心得

民法典对保证担保作出了许多详尽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否都能延展至第三人物上担保的情形,担保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可以适用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内容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第695条)

2、债权转让未通知保证人,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第696条)

3、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影响。(第697条)

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担保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699条)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700条)

6、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第701条)

7、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第702条)

“在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场合,该第三人在法理上亦被称为物上保证人。”P222

“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就债权实现而言,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无本质区别,尤其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目的、效果等方面与保证本质相同,特征相似,因此多数观点认为保证人的权利保护规则与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的权利保护规则应当是共通的,可以一体适用。”P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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