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15)、担保人对反担保人的追偿
(2024-09-10 05:26:23)分类: 博主心得 |
“反担保是为了保障担保人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其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因此,担保合同并非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P216
“反担保的主债权是担保人对主债权的追偿权。这一追偿权只有在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才发生。如果反担保合同没有特别约定,那么这一追偿权的履行期限就属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692条第3款的规定,从担保人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再向主债务人追偿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后开始起算六个月。”P220
笔者曾处理过一个反担保的案例,甲公司为债务人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乙公司为该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后来,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甲公司也丧失了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于是,银行找到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代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就此,乙公司拒绝了银行的请求,因为只有甲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才有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甲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的,任何人均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担保和反担保均是或有债务,担保人只有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才对反担保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反担保债权,才对反担保人产生追偿权,才有第三人的代位权等借助担保人对反担保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