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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11)、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

(2024-09-07 04:09:01)
分类: 博主心得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债权人只要看是否有信息披露,只要有信息披露,且披露的内容包括相应的担保经过了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既不必审查是否真的有公司决议,也不必审查决议的权限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2、上市公司虽然就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公告,但公告中未表明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内容,该担保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也就是上市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P154

3、上述规则,不仅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适用于有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4、上述规则,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子公司。P154

5、上市公司越权担保的,与非上市公司所不同的是,担保人不承担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

6、上述规则只适用于境内注册且在境内上市的上市公司,对于境外上市的境内注册公司是否能适用,最高法院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境外上市且在境外注册的上市公司不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公司登记地的法律。P151

7、境内上市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上述规定。P156

8、担保权人对上市公司担保公告审查的标准:“债权人要审查的最重要内容有:(1)该担保事项是否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信息;(2)被担保人也就是主债务人是谁;(3)为主债务人担保的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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