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九)、越权代表的担保为什么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
(2024-09-05 12:03:52)分类: 博主心得 |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适用代表关系,不适用代理关系,公司其他员工对公司则适用代理关系而不适用代表关系。
法定代表人不存在无权代表和代表权过期的问题,其无权代表只可能发生越权代表的问题,而公司其他员工对公司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都有可能发生。
担保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而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无效过错责任。而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仍然是公司的行为,在担保合同无效情况下,公司有过错的,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属于缔约过失责任。”P133
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一是先看有无决议。”“二是有决议的,要看是否为适格决议来确定是否构成越权代表。”“三是对于越权担保,要看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确定担保行为的效力。”P133
在九民纪要中,相对人善意的标准是对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民法典担保制度则规定的是“合理审查义务”,即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还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P136,不过,“合理审查仍然也只能是形式审查,难以要求相对人进行实质审查,毕竟相对人并非公司的内部人,难以了解公司决议的具体情况。”“基本要求包括:一是审查股东或者董事的身份是否属实;二是在关联担保情况下,应当回避表决的股东是否参与了表决。至于公司以决议机关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P136
公司越权对外担保,之所以不适用无权代理制度的原因:
“一是从相关权限的表述看。民法典将无权代理概括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以后三种情形,而民法典第504条仅有超越权限的表述”。“二是从相对人善意的表述看。民法典第504条仅区分善意与恶意两种情形:......并未考虑相对人的过失问题。但从民法典第171条、第172条关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规定看,实际上将无权代理区别为三种情形:相对人善意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恶意的无权代理、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表见代理。可见,越权代表与无权代理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三是从权限来源的角度看。”“法定代表人无须另行授权,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即便超越权限对外从事行为,也仅是越权代表,并非无权代表。”“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其与所谓的被代理人间并无任何关系。”“四是从是否为职务行为的角度看。法定代表人对外从事的行为,即便是越权行为,也是公司对外从事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履职行为,即便越权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但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也缺乏依据。而委托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权限来自被代理人的授权,未经被代理人授权的,其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自然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应由代理人自身承担责任。”P137--138
“我们认为,相对人明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仍然接受担保,往往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据此免责。”P138
“如果被告没有抗辩其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那么人民法院是否依职权查明呢?我们倾向认为,就案件的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负有查明的义务。这一基本事实应当结合债权人是否恶意,一并查明。”P140
“仅有执行董事的公司,是否仍然需要董事会决议”,“我们倾向认为,其仍然需要以执行董事身份另行签字,否则不能认为具有相当于董事会决议的效果。”P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