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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学习笔记(四)、地方金融机构开立独立保函的效力

(2024-09-01 08:04:02)
分类: 博主心得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7号批复)明确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借贷融资不属于民间借贷。既然该七类机构为金融机构,那么其开立的独立保函是否应适用担保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我们认为,27号批复主要解决的是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在从事金融业务时,其利息的计算不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定的一年期LPR利率上限的4倍这一限制,而非一般性地认定此类组织属于金融机构。另一方面,至少在独立保函规定制定时,其所谓的金融机构是不包括此类地方金融组织的。”P98

对于上述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开出的独立保函,“我们认为,在独立保函无效的情况下,只要将其解释为从属性保证就可以了。”P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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