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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只要2/3以上通过,公司章程的内容就可以修改(下)

(2024-08-27 09:32:35)
分类: 博主心得

1、 对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固有权利内容的修改,除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还必须经被损害或可能被损害的股东本人的同意,此时,原则上是应经公司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中有大量的内容涉及股东的固有权利,比如股东的分红权,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按比例优先增资权,按比例减资的权利,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等。股东的固有权利,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被所谓公司民主的方式简单粗暴剥夺,股东本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是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一致同意,也就意味着股东个人同时同意了对其固有权利的调整变更,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决是有效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决可能是无效的。

所以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章程对特定类型的股东赋予了其特别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该等权利的修改需要被因修改而不利影响的股东的同意,或者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应程序修改。比如公司章程规定某特定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公司章程修改拟取消该特定股东的一票否决权就要征得该股东的同意,再比如取消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股股东享有清算的本金优先分配权,也应该经该股东的同意。

3、如何理解公司法规定的修改公司章程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权通过?

笔者认为,第一,公司法并未明确这里表决权的比例是股东的认缴比例还是股东的实缴比例,按公司法规定的常态表述,如果是实缴,公司法的规定一般会明确实缴,未明确实缴的,一般指的是认缴,因此,这里的股东表决权应该理解为是认缴,但公司可不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本公司适用实缴,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强制性规定,不象公司按比例分红和按比例认缴新增出资,后者属任意性规定,公司可以自由选择是实缴还是认缴,前者是强制性规定,不能选择更改,第二,三分之二以上,三分之二为底线,不妨碍本公司将底线提高,比如提高到五分之四,甚至可以要求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第三,正常情况下,股东的表决权是同股同权,但不妨碍本公司在表决权上实行类别股制度,甚至在股东的财产权分配上也部分或全部实行类别股制度,这样,可能同样是一股,有的可能只有一股的表决权,有的可能有数股的表决权,对公司章程中这样的规定的修改,不仅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表决权的通过,还要经受到不利影响的股东的同意,也就是相应类别股的表决通过,第四,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涉及公司治理,涉及公司运营,涉及股东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修改才是法律规定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也就是只有公司章程中这样的规定才是公司法规定所指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对于公司章程中的描述性事项,由于其不是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对其所作的修改,不能理解为是上述规定的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对于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的修改,不分重要与不重要规定,一律都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权的通过,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是专指对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的修改,不是指对公司章程的任何修改,所谓规定,一般是与权利义务相关的规定,第五,并非公司章程中所有规定都是股东会能够表决的,股东的固有利益未经股东本人的同意,股东会和董事会就无权表决,即使表决,其有效也要经过股东本人的同意,第六,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的契约,对公司章程中赋予特定股东特别权利的特别条款的修改,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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