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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识别

(2024-08-28 09:17:02)
分类: 博主心得

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都是原债权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中去承担债务的行为,且都是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中,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注1)债务加入与一般保证较易区别,债务加入人对原债务负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原债务负的是补充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加入,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无先后之分,而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有先后之分,仅凭这一点就能识别。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也较容易识别,债务加入是连带债务责任,原债务人仍然是第三人债务加入后的债务人,其债务责任并未免除,而债务转移发生后,第三人作为债务的承担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则退出了债权债务关系,其原债务则因债务转移而被免除。

比较难识别的是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特别是第三人的合同或者承诺没有明确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仅在形式上是难以区分的,“其共同之处在于,债务加入人与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都具有担保功能,都对债务负有履行义务,都要承担有关债务,都对债权人享有原债务人的抗辩权、抵销权等权利”(注2),正因为如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才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述规定的核心意思是,对于第三人提供的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增信措施的承诺文件不能仅以文件的名称认定其性质,而是要以其所表达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增信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明显保证含义的,应认定为保证,有明显债务加入意思的,应认定为债务加入,可认定为债务加入或者保证,但两者的意思表示都不清晰而不能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认定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这时应推定为是保证,既不能认定是保证,也不能认定是债务加入,还不宜推定是保证的,就只能按承诺文件的意思表示确定其法律关系。

1、“如果承诺文件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该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注3)保证承诺通常会有第三人保证的直接表述或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债务这一前提条件下的第三人对债务的兜底。

2、“第三人在承诺文件中具有加入债务或者具有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的债务加入。”(注4)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是平行债务的关系,没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这一前提条件,第三人就直接加入到承诺履行债务中去,与原债务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履行顺位。

案例:下面是近日湖南邵阳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

2023年2月至8月,小王以冲刺存款业绩为由分四次向邓某借款26万元,双方对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邓某多次催促小王还款,小王除返还了部分利息外,借款本金分文未还。2023年9月20日,邓某再次到小王家中催要借款,因小王不在家,其父老王报警。报警后,属地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置,在民警的调解下,邓某与老王达成协议,老王承诺“欠邓某的钱于2023年9月24日全部还清”,双方均在接处警案件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法院认为:老王的承诺具有明确的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构成要件,属于债务加入。老王主张上述承诺应认定为保证,但该承诺并未约定老王偿还借款以小王届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作为履行条件,并不符合保证的特征

3、在确定第三人应是债务加入或连带责任保证的前提下,“第三人的意思难以解释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时,从民法典平衡保护债权人与担保人的立场出发,应当推定为保证。”(注5

4、保证债务具有债务的从属性,从属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原债务,而债务加入不存在债务的从属性,与原债务没有主从关系,债务加入人一旦加入到原债务中去,其就是独立的债务人。

5、保证债务受保证期间的保护,债务加入没有保证期间,因此,如果第三人的承诺约定有保证期间,原则上应该认定为是保证而不是债务加入。

 

 

1、注2: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P177

3、注4、注5:同上书  P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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