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十二、法定情形外的加速出资为什么需要股东一致决?
(2024-01-25 06:36:18)分类: 博主心得 |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在特定的情形下,也就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如果不是出现上述特殊的紧急情况,而是公司基于自己的业务发展需要而希望股东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涉及相应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调整。
新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举重明轻,出资加速到期比股东增加出资的决议程序应该要求低一些吧,那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三分之二多数决应该足够了吧。但问题并不如此简单,因为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不等于不愿意增加出资的股东必须出资,并不等于所有股东必须同比例增资,该股东有增加出资还是不参与增加出资的选择权,因此,其并无承担被强迫出资的义务,而加速出资到期,是强加给不愿意加速出资的股东的义务,而且这一强加的义务不是如同公司法第五十四条那样由法律强行规定的。
换句话说,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也不得强加义务给本没有法律义务的本人去履行,除非本人同意,不论是怎样的多数决,都将构成民主的暴力,因此,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在非法定的情形下,出资加速到期应该由本人同意。是故,全体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应由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需要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实际上应该认定为不属于股东会有权决议的事项,因此,不能通过股东会的简单多数决或绝对多数决来决定,而是应该由所有股东一致同意的属于股东协议的事项。除上述股东加速出资外,还包括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公司定向减资、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增资等。
上述股东一致决的事项,基本可以分解为股东会议通过决议如分配利润、减资、增资,使相关事项实施有了集体决策的意志,然后因为具体的实施方案有损股东个体的权益平等或固有利益而应经相应股东个体的同意,影响了全体股东,就需要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因此,所谓的需要股东会一致通过,并非真的需要股东会一致通过,而是股东会一致通过,既有了集体意志,也有了个体意志,从而保证了股东个体对个体权利处分的自由意志。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