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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六、未按期出资而失权可能带来的问题(汪兴平)

(2024-01-18 05:00:55)
分类: 博主心得

对于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在公司催缴的情况下,股东有可能在催缴后的合理时间完成全部出资,也有可能只完成部分出资或者一点出资也未完成,为此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公司启动未按期出资股东的认缴股权失权程序。

对于股东认缴股权的失权程序,有以下几点需注意:

1、所谓股东失权,就是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部分股权,如果该股东根本就没有实缴出资的股权,此时,股东的失权就达到了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股东除名,失去股东资格。

2、原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股东除名,权利在股东会,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失权,权利在董事会。

3、董事会启动股权失权程序,需要有公司对被失权股东的两次通知,其中一次通知是给该股东提供一次避免失权的机会,笔者认为,本次通知应向该股东提示失权的风险,而不仅仅只是通知股东出资,第二次通知就是直接通知股东失权了,而且股东的失权不是通知到达之时,而是通知发出之时,所以,股东避免失权,公司可以只给股东一次纠正的机会,当然公司要给多次也未尝不可。

4、公司给予迟延出资股东宽限期与公司的债权人追究股东的迟延出资责任无关,债权人不受公司给予的宽限期约束。

5、本条规定的宽限期并不完全合理,迟延出资的股东已经出资迟延了,公司给予其宽限期,法律还规定不得少于60日,虽然并不因此豁免该股东的迟延出资责任,只是表明法律对于股东失权的慎重,但是不是规定不得长于60日更为妥当?

6、董事会失权通知的发出应特别慎重,谨防造成其他股东负有相应补充出资的义务。依照该条的规定股东失权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转让或者注销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如果6个月未能完成转让或注销的,则公司其他股东负有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的义务对此规定又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如果公司有较好的前景,失权的股权就比较好转让,公司现股东和公司现股东之外的投资人可能都有兴趣受让该股权,在此情形下,该失权的股权应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的股权转让规则,公司现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股权的转让价格为失权股东应缴纳的出资价格,而不是同等条件下的竞争价格

(2) 如果公司没有较好的前景,完全可能会出现既无法转让股权,也不能实现减资,那就只能是公司其他股东按比例分摊受让股权了,也就是其他股东对失权股东的出资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其他股东凭什么要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都没有过错,说好的有限责任保护呢?该规定法理上似乎说不通,而且是董事会决定迟延出资股东失权的,责任却由股东在承担。

(3) 董事负有核实和催缴股东出资的义务,但董事并不能保证公司的认缴出资一定能全部到位,除非是公司创立时的实缴出资义务,公司创立股东之间就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他的股东出资义务都是各自独立的,独立承担责任,万一有股东认缴的出资最后无能力出资,那也是该股东的责任,相当于公司的出资债权不能实现,公司如果因此不能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破产就破产,而不是其他的股东负有替代出资的义务,当然,如果有股东或其他第三方愿意替代出资,法律上未尝不可以承认,如同股权对内或对外转让一般处理即可,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均无权强迫其他股东受让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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