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公司法学习四、有哪些职位公司可以无理由解任?(汪兴平)

(2024-01-16 06:18:01)
分类: 博主心得

1、 凡是与公司构成信托关系或委托关系的岗位,由于其适用信托合同或委托合同的规则,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作为委托人的公司都可以无理由解任。

2、 虽然这些岗位公司可以无理由解任,但不等于说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就不应受到保护。当事人因公司无正当理由解任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或补偿。

3、 如果被解任的一方与公司之间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则该被解任方还应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譬如,可以要求公司调整安排适合自己的岗位而与公司维持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要求公司对解除合同而给予劳动者赔偿或补偿。

4、 与公司构成信托关系的岗位有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劳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解任相应适用其作为董事或经理的解任规定。

5、 董事的解任,如公司实行的是股东委派制,则委派的股东有权解任相应委派的董事,只要通知公司即可,如公司实行股东会选举制,则股东会有权解任其选举的董事。对于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应由相应的职工民主机制解任,对此,一般无赔偿或补偿问题。

6、 经理和其他高管,原则上由董事会解任,但如果是股东委派的,仍然由股东负责解任。

 

法律规定(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10号指导案例(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