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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作用(汪兴平)

(2024-01-13 09:06:39)
分类: 博主心得

1、 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责为其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第十条),这是理解法定代表人概念的关键之所在。由此,逻辑的结果必然是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第十一条),即公司享有相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进一步的,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自然应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一条)

2、 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或经理担任(第十条),并且该董事只能是公司执行董事(由第十条规定的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推导)。这里的执行董事是指公司的内部董事,一般意义上的执行董事,通俗地讲,是指那些主要在公司上班的所有董事,不包括公司的外部董事,不是现正实施的公司法(2018年版)的执行董事,后者是指有限公司中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有一个董事的董事。

3、 由于我国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只能由自然人担任,因此,法定代表人也只能是自然人,作为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就具备至少两个身份,一是作为主体的自然人,一是作为公司代表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只对该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行为承担后果,对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或其他身份而行为的后果无须承担责任。

4、 法定代表人实际无权代表公司,但交易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是在代表公司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5、 法定代表人一旦不担任董事、经理,其也不应再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第十条规定及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或经理担任的规定推导)。

6、 法定代表人应可无理由辞任,因其与公司的关系为信托或委托关系,作为受托人,享有随时解除信托或委托的权利。不过,合同的解除并不等于相应职责的即时终止,还有一个对委托人负责的善后处理,但该善后处理一般不影响辞任的生效。至于辞任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那是另一法律关系,需另行个案分析。

7、 法定代表人仅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而保留董事或经理职务的,应无法律上的障碍,且辞任通知到达公司时生效(第十条第三款应隐含该含义),因此,辞任或解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不必然辞任或解任董事或经理职务。

8、 公司可以无理由解任董事和经理,由此也基本可得出公司可以无理由解任法定代表人,从信托及委托关系,也可得出这一结论。至于公司是否应对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可参照公司解任董事和经理的规定,即公司解任有过错或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法定代表人离任的,公司应在三十日内委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第十条),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委任的,其后果当然应由公司自担,因此,上述规定并不能保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空缺或者空缺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10、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由第十条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推导,否则不应规定辞任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比如,原来有两个法定代表人,公司有可能后面只设一个法定代表人,那么就不需要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了)。

11、 公司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会出现法定代表人空缺,因为董事的辞职原则上送达即生效,例外情况并未规定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辞职只能在新的法定代表人到任或确定后才能生效。不过,此时公司是必须指定临时法定代表人,还是允许没有法定代表人,法律对此并未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应该是允许法定代表人空缺,至于公司是否允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只有新的法定代表人确定后,原法定代表人的辞职才生效,应是允许公司意思自治的。

12、 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可以对抗相对人和第三人(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13、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十一条)

10、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条),因此,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十一条)

11、公司对外的重要文书和授权书,尤其是法律文书和法律授权书,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12、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第三十五条),而不是由变更前的原法定代表人签署

13、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公司章程应当予以规定(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典合同通则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为限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的代表权,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力机构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或者应当由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执行机构决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取得授权而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所涉事项未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代表权限,但是超越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举证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限制的除外。

法人、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因越权代表行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律、司法解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民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法人、非法人组织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但是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相对人能够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未超越权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前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订立合同时虽然超越代表或者代理权限,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表,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举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合同在订立时是否显失公平、相关人员是否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存在恶意串通的高度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前述人员就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等相关事实作出陈述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其无正当理由拒绝作出陈述,或者所作陈述不具合理性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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