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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本质在于对第三人的赋权(汪兴平)

(2023-11-13 14:58:35)
分类: 博主心得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该规定,我们可以抽象出利益第三人合同适用的前提条件,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正常情况下,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稍微有些不同的是,债务人不是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是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该债务。对于这里出现的第三人,依据其权利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形,一是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人不向自己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或者向自己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情形是第三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只有债权人才能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前者称为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后者称为不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不论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还是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一旦债务人向第三人依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就消灭。

现在的问题是,对于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由于第三人是债权人债务人等合同相对人之外的其他人,合同相对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以及该债权债务的标的是否就是合同约定向自己履行的债权债务,第三人可能无从知晓,其所知晓的是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赋予了自己主张履行的权利,其有权依据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合同赋予自己的权利有合理的信赖利益。就此而言,该合理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保护。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以及当事人向自己履行了以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消灭,均与第三人无关,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因此,真正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对于第三人来说,其核心本质不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合法债权债务,而是合同对自己进行了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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