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持第一大股东的相对地位不变(汪兴平)
(2023-10-31 07:18:03)分类: 博主心得 |
一、问题的提出
某有限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分散,没有实际控制人,公司的目标是五年内实现上市,其中A持股28%,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最近公司出现一个动向,就是有两个小股东在考虑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据说公司第三大股东拟受让该股权。受让后,第三大股东仍是公司的第三大股东,股权比例将提高至15%。
对此,A担心,以后还会发生股东退出公司的事情,如果有股东有意收集公司的股权,而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内转让,转让前既不需要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也不存在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此,自己的第一大股东地位恐将不保,特别是在自己可能想买而没有机会买的情况下。
目前的状况是,公司的发展对A有一定的依赖,绝大多数股东还是支持A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公司发展以后,对于A的依赖将越来越少,至少到目前为止,A还希望维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不变。
二、建议解决方案
1、分析
对于A来说,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法律没有规定前置程序,股东可以自由买卖,因此,A对股东之间的股权变动相当程度上只能被动接受,而要改变这一现状,最有约束力的方式是公司章程对此作出规定,其他可以考虑的方式还包括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之间的协议。
首先,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能产生合同的相对约束力,可以追究违约一方的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导致在股东内部发生股权转让时必须有前置程序。其次,对于股东会的决议,虽然其对公司及股东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其容易推翻,只要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公司就可以重新作出股东会的决议,取消公司股权转让的前置程序。为此,A应该利用目前公司绝大多数股东支持A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有利时机,修订公司章程,规定即使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也应有前置程序,使A有机会受让相应的股权,以维持自己的第一大股东地位不变。
2、建议方案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规定,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不论是对内,还是对外,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按比例受让的权利,如此,对于A来说,只要其想维持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其第一大股东的地位就是牢固的。进一步,为防止其他股东串通虚报转让价格,对于公司股东受让其他股东拟转让的股权,章程还可以设置优先购买权的公允价格,比如由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评估价为公允价,公司的股东有权以公允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能有争议的是,公司章程增加股东有权按比例优先受让转让的股权的规定是可以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还是必须全体股东通过。提出该问题是因为公司章程原来没有该内容,现在增加这个内容,实际是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有股东股权转让的权利,同时也增加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义务,还限制了所有股东自由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的权利,因此,涉及到股东个体利益的调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经全体股东同意,但另外一方面,这更多的是关乎公司的整体利益,而且,对于个体的利益,其实际是或有利益,因为后续的股权转让,该股东是否一定是转让方意向中的购买方并不是确定的,因此,在公司章程修改时,并不能确定具体股东的利益因此而受损。同样,就股东义务的增加而言,并没有过重加重转让股东的负担,是在保证转让股东基本利益的情况下,更好地维护公司的人合性,相比来说,增加的义务对于转让股东应是可承受的合理范围。
假设上述修改进入了公司章程,再次修订而取消该规定,笔者认为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不是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表决权的通过,因为此时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的利益已经具体化了,而且只要想实现,程序上均保证股东能实现,而取消,将导致股东的机会利益可能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