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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学习之五:损失的计算(汪兴平)

(2023-10-30 06:31:33)
分类: 博主心得

对于证券虚假陈述所造成损失的计算,主要包括基准日的确定,一旦基准日确定,基准价就基本得以确定,以及投资差额损失的具体计算,分别以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或买回股票的平均价格(或基准价)相减,乘以相应的股票数量,然后扣除非虚假陈述因素导致的投资亏损,以上计算主要是技术问题,特别是其中的扣除非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亏损,通常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对于平均价的计算,现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并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运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分析交易数据并计算结果。P222

对于应予扣除的非虚假陈述带来的风险,其考察区间应当以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卖出日为整体考察期间,同时在个案中以投资者首次买入时点为期间起算点。首先,如果仅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更正日为考察期间,就忽略了揭露日/更正日之后发生的因素。由于符合交易因果关系的投资者均系在揭露日/更正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投资差额损失也以投资者实际卖出价或基准价为准进行计算,故此种观点考察的非虚假陈述因素显然并不全面。其次,仅考察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或卖出日)期间的非虚假陈述因素也不太合理。此种逻辑的前提在于揭露日前的虚假陈述行为密不透风,不存在虚假陈述信息泄露对股票价格的任何影响,故可以仅考察日后的非虚假陈述因素。该观点尽管在逻辑上可自圆其说,但从市场的实际情况而言,虚假陈述的揭露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对股票交易价格的影响也逐步显现。同时,由于靴子落地利空出尽等因素的影响,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后,股票价格可能并不如预设的那样发生显著下跌,按照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或卖出日)期间来考察非虚假陈述因素期间也就失去了相应的现实基础。再次,如果以非虚假陈述因素实际发生的时间段作为风险考察期间,则适用此种方法的前提是法院仅考察特殊的风险因素,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对市场风险因素的考察已经不限于异常波动,而是主要通过对比同期大盘指数、行业/板块指数与个股价格变化等衡量整体市场风险的影响。最后,综合衡量上述各种考察期间的观点,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基准日(或卖出日)为非虚假陈述因素考察期间,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式相契合,考虑的因素更为全面,符合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于每一个投资者应作个体化考量,应当以其买入证券时作为其考察期间的起算点。从司法实践来,此种方法也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可,结合相应的计算方法,非虚假陈述因素的扣除比例相对公允合理。P232--233

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量化。包括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个体因素等其他因素(如大盘因素、行业因素、风格因素以及事件因素)的影响。通常是采取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和专业金融研究机构,通过运用金融专业模型进行投资者损失的计算。P239先由法院认定个案是否存在非虚假陈述因素,再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具体测算非虚假陈述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具体影响比例。P242

特定事件等非市场风险因素的量化。通过建立合理的计算模型,采用事件分析法等方法,相对精准地测算非市场风险因素的扣减比例。P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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