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中的“三日一价”(汪兴平)
(2023-10-25 05:26:41)分类: 博主心得 |
“三日一价”是指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和基准价,其为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基础要件事实,直接关系投资人能够索赔的金额。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认定实施日应以重大事项首次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时点为依据,而不是以披露事项相对完备之时未披露才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因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首次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消极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根据其披露内容、法定期限及监管要求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要求立即披露的信息,应以合理期限为标准进行判断。P120
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从表现形式上看,分为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沉默。确定积极虚假陈述的实施日相对简单,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通过召开业绩说明会、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方式实施虚假陈述的,以该虚假陈述的内容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公布之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关报道内容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P120
对于消极型虚假陈述,第一,信息披露以及时为原则,以首次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时点作为实施日;第二,实施日的确定取决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时限,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或者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相关信息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第三,证券法规定的“立即”公告,应结合具体规定的要求披露时限作为参考,上述规范中对及时的定义作为合理期限判断的重要依据。P120--121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或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
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应以虚假陈述被证券市场所知悉、了解为标准,其精确程度并不以镜像原则为必要,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上市公司发布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涉嫌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内容,对于所有投资者都应具有较强警示性的投资信息,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符合虚假陈述揭露的客观要求。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明显反应,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126--127
第一,虚假陈述行为应属首次被公开,但并不要求达到全面、完整、准确的程度。根据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的一般程序,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应以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或证券交易场所等自律管理组织因虚假陈述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等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作为揭露日。第二,揭露应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传播。当前可被认定为公开揭露的媒体途径有多种:一是监管部门、交易场所网站或其指定的国际互联网信息披露网站;二是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报刊、电台、电视台及主要门户网站;三是行业知名的自媒体。第三,揭露对证券交易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果某次揭露虽为首次披露,但市场反应很小,或者根本没有被公众投资者注意到,则不宜将其认定为虚假陈述已经被揭露。从客观表现看,交易市场对揭露信息应存在明显的反应。P127--128
3、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
发行人自行更正的程度以虚假陈述被证券市场所知悉、了解为标准,并不需要特定形式。发行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信息对于所有投资者都应属于具有较强警示性的投资信息,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符合虚假陈述揭露的客观要求。原则上,只要发行人在更正时予以说明,指出此前虚假陈述的内容,则应当认为构成自行更正,相应日期可以被认定为更正日。P133
在诱多型虚假陈述行为,只有在虚假陈述行为日与揭露日之间的时段内购入,且在揭露日之后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才有权利向虚假陈述行为人主张赔偿。P137
当事人自己予以披露或监管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确定性高,具有最高的警示强度。因此,如果事先没有报道或传言,当事人自己公告的日期或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公告的日期应可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容易产生争议的是媒体的揭露,其缺少权威性,警示强度相对较弱。投资者应否信赖其报道或消息的透露对股票价值作出判断,有不同的看法。P138对此,还可以从市场的反应加以判断。
4、虚假陈述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5、基准价,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实践中,虚假陈述等为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的认定是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构成、获赔主体与损失范围确定的前提和重要步骤。P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