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三):虚假陈述案件办理要点
(2023-10-24 05:20:33)分类: 博主心得 |
一、虚假陈述为特殊侵权责任
虚假陈述案件“属于特殊的侵权法律关系,故其在构成要件上适用侵权法一般原理,即包括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失结果、主观过错这四个方面”,原先的诉请一般为“赔偿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P29
1、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应满足信息披露的虚假存在重大性问题。从具体类型来说,既包括对事实的虚假陈述,也包括对预测性信息的虚假陈述。又可分为三种具体的虚假陈述行为,即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从对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影响来分,可区分为诱多型与诱空型虚假陈述。P29
2、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及因果关系。虚假陈述需要满足重大性的要求,虚假信息对交易价格或交易决策不重要,则可推论对理性投资者没有重大影响,此时投资者应对自我决策及投资损失负责。其次,虚假陈述与交易要有重大因果关系,投资人对虚假信息要有合理的信赖。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交易因果关系无需举证,适用推定。P30
3、损害结果。首先应计算名义损失,即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披露/更正前后的交易价差。P30,其次是实际损失的计算,具体包括排除“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的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因素。”所造成的损失。P31
4、责任主体及其过错。“证券法所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其中发行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余责任主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需由相应被告就不存在过错进行举证。”P31,过错包括故意,也包括严重违反注意义务。
另外,责任主体还包括帮凶,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以及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以及为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等帮助造假者,后者以明知和故意为责任前提。”P31
二、虚假陈述案件的难点P31--33
1、虚假陈述重大性问题。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处罚可作为虚假陈述的重大性证明,还包括是否影响股价、交易量的客观标准。
2、揭露日与更正日的确定。一般将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及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之日推定为揭露日,更正日,存在上市公司在定期财务报告中自行对虚增收入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但未就调整事项进行特别说明的,是否构成更正的认定。
3、交易决策信赖的判断。交易因果关系采用推定信赖原则,将对虚假陈述的信赖转变为对股价为未受虚假陈述影响的公正价格的信赖。而股价实际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虚假陈述的影响程度以及如何界定各自影响区间,是审查的难点。
4、损失扣除范围及量化规则。关于损失的认定,现多采取第三方机构的鉴定。
5、责任主体及其过错的认定。中介机构的抗辩一般包括其按照执业准则履职,虚假陈述事项不属于其特别注意义务范围,已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过调查,对虚假陈述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不存在故意的情形下仅应承担一定的限额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