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语境下的实控人可能有不同的含义(汪兴平)
(2023-10-23 05:47:01)分类: 博主心得 |
一、公司法下的实际控制人
关于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国有产权交易规定下的实际控制人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规定了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其第四条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既然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就必然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三、两个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1、通常语境下的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法意义下的实际控制人,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再比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公司法意义下的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实际控制人一般应该是公司股东。
3、公司法意义下的实际控制人范围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的实际控制人广。公司法意义下的实际控制只是被控制的对象是公司,至于控制的纽带在所不问,比如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合伙企业来控制标的公司,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下的实际控制限于以股权为纽带的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比如国务院国资委在回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六条中“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是否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时,其答复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十六条中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制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我们纵观整个《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所涉的企业都是专指公司的,不包括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参与控制的主体即控制的纽带限于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