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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虚假陈述司法解释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2023-10-16 09:20:35)
分类: 博主心得

1、“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并未对投资者类型进行区分,因此机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等原则上也都适用。”P73

2、“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普通投资者,均是信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进行交易,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时,所面对的风险和可获得的收益并无二致,因此,在认定交易结果关系时,没有理由对机构投资者设置较普通投资者而言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推定信赖原则同样适用。除非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机构投资者并未信赖其隐瞒的信息而作出相关交易决策,否则不应否定机构投资者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已被推定存在的因果关系。”P157

3、“不应仅根据交易主体的差异来区分适用不同的标准认定交易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律规定方面分析。机构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均属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保护范围内的投资者,均可以原告身份对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虚假陈述行为重大性要件成立的情况下,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11条中关于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相关规则,并未将机构投资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不能从中得出针对机构投资者不同的专业程度予以区别保护的结论,而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30条明确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的损失计算方式作出了规定,显然也隐含承认机构投资者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故以交易主体的身份差异作为区分依据,对机构投资者的信赖适用高于普通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亦与我国证券法对投资者进行平等保护的精神不符。

第二、从信息获取渠道方面分析。对于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和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均是信赖市场价格,从而信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而进行交易,并无当然推断机构投资者在信息获取方面存在比普通投资者更多优势的理由。

需指出的是,虽然在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法律适用上,普通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标准并无二致,且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而言,由于推定信赖原则的适用,原告并不负有证明自己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信赖而作出相关交易的举证责任,但是与普通投资者不同的是,机构投资者在作出交易决策时,通常会依据相关分析文件或背景资料,这就给被告提供了相较于面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更多的抗辩空间。被告有可能根据机构投资者的决策文件,并结合机构投资者的具体交易行为,证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并非受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是基于虚假陈述之外的原因而作出,以此推断此前已被推定成立的交易因果关系。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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