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制度中几个问题的理解(三)、权利质权,法律未规定的,应如何适用或参照适用其他担保物权的问
(2023-06-28 08:49:37)(说明:2023年5月24日,结合民法典宣传学习月活动,国联集团法务条线组织了担保制度专题学习会。会上,就几个疑难问题,我进行了点评,现将点评的主要观点整理成书面文字,并补充展开论证说理,请大家批评指正)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本章就是第十八章质权,本章第一节就是动产质权,因此,权利质权一节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就要适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对该规定,我认为应谨慎对待,对于法律参照适用的漏洞填补,原则上是应该参照性质上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同样或类似的事情,应该同样或类似处理。
具体地说,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对于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管控还是有较大区别的,动产质权是质权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占有动产的方式来控制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并进而公示自己的质权权利,从而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而权利质权,公示的方式较多,有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如质权人占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以及仓单、提单等,而且质权人占有的这些权利凭证,还可再进一步分为两类,一类是不记名的,占有就代表了相应交换价值的控制,我们可称之为不记名型的权利质权,还有一类是记名的,占有并不完全能够代表对交换价值的控制,比如记名人还可以挂失,权利凭证还可以申请补发(如存单,甲质押给乙,不排除甲对被质押的存单在银行挂失,然后将存款提前取出,此时,质权人手里的存单等于废纸一张),我们可称之为记名型权利质权。不记名型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具有类似性,其在法律适用上可以参照动产质权的相应规定,记名型权利质权,则不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动产质权,比如存款单的质押,该质押如果要具备对抗外部第三人的效力,其就要在相应的存款银行办理核押手续,以防出质人出质后对存款单予以挂失。还有一类权利质权,比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对质押标的的交换价值控制,与不动产抵押并无二致,都是通过登记薄的登记完成的,所有权的权利变动必须完成登记,相应的权利质权规则就应该参照适用不动产的抵押登记规则。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此,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该规定就验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不同类型的权利质权,其是否适用担保物权消灭时效的规则不尽相同,登记型的权利质权适用消灭时效制度,占有型的权利质权则不适用主债权的诉讼消灭时效制度。
再比如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而对质押的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显然,质押的股权,其对应的股息红利与抵押物的孳息适用类似的处理规则,而就动产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动产质权人同时占有或控制了动产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当然也就同时控制了动产的孳息,质权人无须另外申请法院查封冻结,但登记型的权利孳息,担保权人并不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孳息,是故对担保物的查封,如果要控制孳息,就需要通知能够控制孳息的主体控制孳息。
再比如担保物权的实现,对于动产质权,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动产质权人实现担保物权,无须出质人的协助就可以主动实施,而登记型的权利担保,不论是不动产抵押,还是权利质权,担保物权的实现,都必须要有担保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的配合,否则只能通过法院强制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