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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公安机关提取的07年11月13日曾成杰经手以三馆公司名义向刘华出具的借条,06年9月8日曾成杰经手以三馆公司的名义与刘华签订《借款协议书》《计账凭证》《收款收据》《领据》《转证凭条》《存款回单》《进账单》刘华的银行账户情况等证明,曾成杰经手以三馆公司名义向刘华借款1030万元的情况。”
事实上这1030万元的借款包括了一年的利息在内,我与刘华没有发生过现金往来关系,全部是从他手上转账的,具体借多少钱只要把双方银行卡单子打印出来就一清二楚。我收到刘华借款后,都交给了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长张宏霞拿我卡去转账用于公司后,将及时开《收据》给我,并还及时登记到现金流水账本上,所以,在公司财务收据与公司现金账本上有据可查。幸好,这些财务单据与账本至今还保管在10.2专案组,完全可以查清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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