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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八章 第三节

(2012-08-10 10:53:19)
标签:

杂谈

    16、公安机关提取刘珍的陈述证明,与前述第二证人刘珍,内容重复,不必再辩驳!

    17、“公安机关提取VIP卡,财务记账凭证及附件收款收据,大众歌舞入场券证明:07年8月28日被害人张和清在三馆公司购钻石卡20万元;08年8月29日李华购金卡10万元。”

    事实上,这两位客户实实在在的选择在三馆购房。若不是为了购房,张和清购卡时间是07年8月28日,那时对外融资利息,20万可得16万年回报。可他选择的是40%年回报(即20万回报8万)低于当时融资利息50%;另一位李华购的金卡10万元,同样享受40%的年回报。这说明这两位客户真心实意地选择购房。

    凡发售VIP卡的客户,三馆公司都是在市房管局取得“房屋预售许证”后方才发放的。故该证据无证据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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