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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八章 第二节

(2012-08-09 11:12:55)
标签:

杂谈

14、“公安机关提取的借条、三馆公司财务证账凭证及收款收据证明:2004年6月28日,石爱萍在三馆公司集资5万元,期限为一年。”

此证据同样也毫无证据证明力。2004年6月28日,期限一年,应在05年6月已经按期兑付清楚了,又不是他没有兑付。

15、“公安机关提取的收条《吉首商贸大世界房屋认购承诺书》《协议书》《收款收据》和郑建军证明:三馆公司以职工项目投资方式集资,他投资了10万元,经手人是石倩,但郑建军并非三馆公司职员。”

郑建军向三馆公司项目投资10万元,是石倩办理的手续,应是石倩的好朋友动员他来公司投资的,而投资日期是06年1月9日,就是按最长期限一年推算,也是在07年1月9日已经付清楚了,故此证据同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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