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八章 第一节

(2012-08-08 13:36:06)
标签:

杂谈

13、公安机关提取《物业认购协议书》,收据和余勇停的证明:04年9月8日曾成杰以三馆公司与余勇停签订的《三馆物业认购协议书》,余勇停交付三馆公司物业认购金10万元。

从此证据中不难看出法院判词用心良苦:“如2004年9月8日曾成杰以湖南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与余勇停签订《协议书》。”

事实上,当时签合同都是在三馆售楼部里由张玲统一签订,公证处在现场进行公证,而且余勇停的讯问笔录已证明在三馆交的这10万元钱。到期后已选取择购买了三馆房产铺面,且还追补了一些钱给三馆公司。可是,判决却将这个证人列为我的犯罪证据使用,不知有何证据证明力?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