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七章 第三节
(2012-08-07 20:24:51)
标签:
杂谈 |
12、“公安机关提取《关于参与开发三馆项目的协议书》收据通知,证账凭证证明:2003年11月15日曾成杰以邵阳建安公司吉首开发部名义与彭景涛签订项目协议书,彭景涛以参与金的方式集资10万元,一年之内享受两万元的优惠。”
事实上,凡签订《关于参与开发三馆项目的协议书》,都是头两年签订的,年回报只20%(即月率才1.67%),而且这些合同约定还款期限仅一年,每份合同并且经过司法局公证处予以公证。
所有合同早就全部兑现,而且大都选择购房,无一人没有兑付,利率又这么低,不知例举此证又有何证据证明力?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