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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五章 质证(一)

(2012-07-24 14:13:53)
标签:

杂谈

四、凡所谓的证据,不是单一证据就是前后自相矛盾的证据。

对(一)“证明曾成杰个人没有资产,资质和三馆公司股东没有投入个人资产的证据,以证明曾成杰三馆项目是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的驳诉。(从判决38页开始)

“1、证人孙小俊证明我与范吉湘挂靠其公司开发三馆项目,并以其公司名义向吉首市信用社贷款4000万元交纳保证金”;

2、证人范吉湘证明4000万元保证金也是以市国土公司名义贷款的;

3、证人陈宁回的证明与第1证人内容相似(因陈是国土公司的前任经理;而孙是现任经理)也是证明4000万元保证金是贷款的;

4、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是证明850万元注册金也是从信用社贷款的这一事实和公司增资6189万元资金是三馆公司提供的这个事实;

5、03年8月28日市国土公司提供的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转账支票、进账单等书证,同样只能证明4000万元贷款交纳保证金的事实;

6、证人邱明、丁黎明、段元理都是吉首市信用社的负责人,他们证明的也仅只是那4000万元贷款交保证金的事实;

7、证人张先培的证明也是为了归还4000万元利息的事;

上述7项证据,对定性我犯集资诈骗罪,毫无证据证明力!因为集资诈骗是要找一些有无非法占有?有无集资诈骗行为的证据,但法律并无规定贷款交保证金;公司注册不许贷款;归还银行利息不准借款等,所以,以上证据均应是无效证据!

在此例举一个通俗的比方:假设李嘉诚、比尔盖茨等企业家名人,他们要开发一个什么产品或项目,难道若他们从银行贷款拿出资金就可证明其没有资产、资质?真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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