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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曾成杰最新自书《刑事上诉书》——第四章 二审判决故意歪曲事实(上)

(2012-07-23 14:00:38)
标签:

杂谈

     二审判决为了贬低、诽谤我的人格和名誉,则故意歪曲事实

  1、“曾成杰获悉三馆公司……,并纠合同案人范吉湘参与竞争湘西州三馆项目开发”(判决书第8页)。

事实上,当时在吉首,我与范吉湘是最有名气、最有实力的人物,我邀约范吉湘参与三馆项目竞标,是为了吉首城市建设、旧城改造,为老百姓造福,为社会做贡献,岂能使用纠合二字,真可谓用心良苦!

  2、“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湘运宾馆四楼租了两间办公室,挂牌成立三馆建设工程筹建处。”(判决书第9页中段)。

事实上,我与范吉湘租用湘运宾馆四楼一整层(大小20多间),然而判决措词为“两间”,难道没有用意吗?

在没有租用湘运宾馆办公之前,我所在的邵阳建安公司驻吉首开发部办公室是设在吉首砂子坳,我自己修建的私人住宅300多平方内,由于将州图书馆、州群艺馆办公楼拆掉了,两馆需找房过渡办公,却找遍吉首全城都无理想的办公场地,最后选择于我的办公室和我原开发的一栋商品房(体育中心旁)剩余没卖掉的1000多平米,要求我让其二单位作为其过渡办公用,期间办公五年多,我与夫人却友云没收两单位分文房租费。

因此,在吉首,我家的住房以及开发剩余的商品房,可以说比任何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要多,可是判决书上故意炮制租了两间办公室(而不按实际租了四楼一整层大小20多间如实写明)是另有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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