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净化车间事故通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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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净化车间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突然放散特殊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在设计中均应根据工艺设计要求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有时虽然很少或没有使用,但并不等于可以不设,应以预防为主,这对防止设备、管道大量逸出特殊气体而造成事故是至关重要的。
放散有特殊气体、蒸气或粉尘气溶胶等物质时,应设置特殊的通风系统或诱导式事故排风系统,诱导式排风系统可采用一般的通风机等设备。 具有自然通风的单层净化车间厂房,当所放散的特殊气体或蒸气密度小于室内空气密度时,宜设事故送风系统。而较轻的特殊气体、蒸气经天窗或排风帽排出室外。事故通风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这既体现了经济节约,又有利于提前预防。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但对于高大厂房,大家普遍认为按整个净化车间12次/h换气计算事故通风量时,事故通风系统庞大,且不一定合理。因此,《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规定厂房在计算房间体积时以6m高度为限: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通过合理布置吸风口,可以让事故通风系统发挥较大的作用。事故通风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在特殊气体或危险性物质放散量可能较大或聚集较多的地点,以利于危险性气体在扩散前排出,并避免形成通风死角。
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另外需要防止系统投入运行时排出的特殊性气体危及人身安全和由于气流短路时对进风空气质量造成影响。因此,事故排风的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当排气中含有易起火的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 m。
(4)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随着技术的进步,事故通风系统的启动或停止不能仅依赖于人为发现、人为控制,条件具备时应当引入自动控制系统,以增加其可靠性。也就是说,工作场所设置危险性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中净环球净化可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厂房的咨询、规划、设计、施工、安装改造等配套服务。
事故排风系统的通风机,其电气开关装置应装在室内外(室外靠近外门的外墙上)便于操作的地点,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使其立即投入运行。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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