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后战斗:犹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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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美国联邦地区法官Robert J.
Shelby在继上个星期五判定犹他州一项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宪之后,再次驳回犹他州政府要求暂时搁置判决的请求,这也意味着在上一级上诉法院干预之前犹他州的同性恋人们可以继续领取结婚证。
1970年出生的Robert
Shelby法官在犹他州国民警卫队中服役过八年,作为一线的工兵参加过1991年沙漠风暴行动,得过若干勋章。在解甲归田之后入读著名的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获得JD学位。作为本乡本土的子弟兵出身的律师,他的履历受到了民主党总统和共和党参议员的共同认可(传统上总统在提名联邦地区法官时会咨询该地区所属州的参议员)。
犹他州大约是美国最保守的州之一,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乃是犹他州选民投票批准的法律,你可以说反映了犹他州的主流民意。现在问题就在于这个州法律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是美国通过血腥的内战确立的宪法基石之一,里面最著名的那段话一直是联邦政府约束各州立法的最有力的手段:“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fe,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nor deny to any person within its
jurisdiction the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s.”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现在的问题是:当犹他州的选民投票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的时候,是否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就剥夺了同性恋人的自由?
自从马歇尔首席大法官在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一案之后,美国司法体系一直握有推翻除了联邦宪法和联邦宪法修正案以外任何法律的大权。Robert
Shelby,作为这个权力极大的司法体系中最底层的法官,作出了自己判断,以一人之判断推翻整个犹他州选民的决定。
战斗刚刚开始。
犹他州政府毫无疑问地会向联邦上诉法院要求搁置(stay)Robert Shelby法官的判决,搁置的意义在于在漫长的上诉过程中不让犹他州同性恋人打时间差抢着结婚。如果上诉法院拒绝的话,他们就只有恳求美国最高法院干预了。
而上诉本身就是件风险很大的事情,因为美国是案例法,判例即法律。Robert
Shelby法官的判决只对犹他州有效,犹他州一旦上诉,就得去联邦第十上诉法院,而第十上诉法院包括犹他,怀俄明,科罗拉多,堪萨斯,俄克拉荷马和新墨西哥六个州!一旦再次败诉,这六个州都不能再禁止同性婚姻。
但是在执掌犹他州的保守派看来,这已是退无可退的战斗,如果在第十联邦上诉法院再次败诉他们将诉诸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在去年的United
States v. Windsor和Hollingsworth v.
Perry两案之后再次直面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而这次,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再无腾挪的余地,必须一锤定音地给出答案。
鄙人在拙作Oyez,Oyez,Oyez,大法官们休假去也 -
美国最高法院动态(八) 2013年6月26日中曾经仔细探讨过United States v.
Windsor和Hollingsworth v. Perry两案。在United States v.
Windsor一案中,温和保守派肯尼迪大法官带领四个自由派法官推翻了禁止同性婚姻的联邦法律,因为肯尼迪比所有的自由派的法官都资深(肯尼迪只在罗伯茨和斯卡里亚之下),他控制了多数意见书。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少数意见书里指出了肯尼迪多数意见书的一个最大问题,肯尼的在Windsor一案里基本上是说:纽约州法允许同性婚姻,联邦法律禁止同性婚姻事实上侵犯了纽约州的州权。这样问题就来了,在Hollingsworth
v. Perry中,加州法律是禁止同性婚姻,那加州的法律是合法的么?
罗伯茨在Hollingsworth一案中展示了他为什么在成为首席大法官之前被称作这代人中最伟大的律师,他借助了应诉人并非加州政府这一事实,靠一个程序性的问题回避了最关键的问题:当一个州立法禁止同性婚姻的时候这个法律是合乎宪法的么?
因为加州政府放弃了为自己辩护的权力,给了罗伯茨一个暂时的喘息之机。现在犹他州的选民通过了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犹他州政府决定上诉到底,他们把罗伯茨和最高法院彻底逼入退无可退的地步。
罗伯茨再无退路,他要么能团结肯尼迪支持犹他州法律禁止同性婚姻。但是这个难度不小,肯尼迪在1996年的Romer v.
Evans里和2003年的Lawrence v.
Texas里都领导和形成了6:3多数支持同性恋人的权力,当然了那时候肯尼迪有奥康纳帮忙形成三票多数,铁杆保守派的阿利托取代温和保守派奥康纳的结果就是现在只有摇摇晃晃的肯尼迪一票多数。
要么罗伯茨就跳入支持同性婚姻的阵营,因为他比肯尼迪要资深,他一旦进入多数阵营就能控制多数意见书。如果罗伯茨觉得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大势所趋,他很可能会转换立场以求控制案例法。
归根到底,美国是一个案例法的国家,首席大法官拥有终身的巨大权力。当退休多年之后奥巴马教他的外孙打篮球的时候,罗伯茨可能还是首席大法官,还可以一砖一瓦地在案例法里影响美国法律的走向。两党可以花十几亿美元选总统,国会议员,但他们辛辛苦苦通过的法律可能被一个法官直接扫入垃圾堆。他们可以通过任命法官来间接地影响法律,但是除非一个政党能连续十几年执政,否则很难根本性地改变最高法院的构成。
罗伯茨在医疗健保一案中显示了他作为这代人中最伟大律师的智慧,也显示出了他成为下一个如马歇尔和伦奎斯特一般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的潜质,在未来的岁月中我们将看到罗伯茨是否能达到一个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