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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动态2013-2014(三):酒鬼的权力

(2013-11-21 12:31:26)
标签:

美国最高法院

文化

分类: 美国最高法院

最近工作很忙,被大法官们落下了很多,赶快补上。


1014日是美国传统节日哥伦布日(如果你是个个人英雄主义者的话,没有哥伦布就没有西方的崛起,我也不会在异国他乡探讨美国的宪法问题了),美国最高法庭休庭一天。为了补上这一天,最高法院在15日庭审了三个案子,然后在16日庭审了两个案子。


Heimeshoff v. Hartford Life & Accident Insurance Co. and Wal-Mart Stores, Inc.

这个案子是关于诉讼有效期,诉讼有效期的概念很简单,当一件事情过去很多年之后就不能再诉讼了。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具体的问题,比如说如果你不能具体确定一个事情发生的时候,那也就很难认定什么时候诉讼有效期截至。最高法院接手了这个案子有点莫名其妙,按理说这个案子没这么重要的,我甚至怀疑是不是因为沃尔玛是被诉讼方的原因。


Daimler AG v. Bauman

这个案子值得花费一点笔墨,戴姆勒奔驰,大家熟悉的德国车厂,在1970-1980年代阿根廷的独裁时代的受害者因为戴姆勒奔驰在加州有生产厂而诉讼戴姆勒奔驰公司。最高法院必须介入此案,因为如果一个外国公司的外国受害者可以因为这个公司在美国有业务就可以在美国诉讼这家的公司的话,那满世界的官司都要挪到美国来打了(想象一下中国的消费者可以在美国诉讼雀巢,三星,索尼甚至空客)。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倒不是不想要“生意”,但是“生意”毕竟不是多多益善,如果美国的司法系统不给予外国的跨国公司某种“保护”的话,那谁敢到美国来建厂做生意。

从庭审的现场看起来大法官们很可能压倒性地支持戴姆勒奔驰。


Kansas v. Cheever

在这个案子里,我们又回到了刑法问题上了。Cheever是一个醉汉,他拔枪射杀了堪萨斯州的一个治安官(Sheriff),案情本身倒没有什么争议,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他坚称自己当时喝得烂醉,他的判断力受到了醉酒的影响。

这个案子最后被闹腾到最高法院的原因是这样的:辩护律师给Cheever请了一个精神病专家给他做了鉴定(你可以想象,对他有利)。州检察官声称,一旦Cheever开口说话,他就放弃了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禁止犯罪嫌疑人自证有罪,所以你也不能强迫他作证,除非他自愿)。这样的话州检察官就有权力让自己一方的精神病专家和他见面,作出独立的诊断。


Cheever的辩护团队极力反对检方有这个权力,辩护方在最高法院请出了温和自由派的辩护律师Neal Katyal。印度裔的Katyal做过布雷耶的书记官(clerk),他作为奥巴马自己政府的代理SG,曾经在医疗健保的初期诉讼中给法律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http://sblog.s3.amazonaws.com/wp-content/uploads/2013/10/sSC131016_Katyal.jpg


从庭审的过程上看起来,Katyal面对九名大法官的全面质疑(连他的前老板布雷耶都不太买账,法官和书记员之间往往有着一种终身师生情谊,我总好奇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当年做律师的时候在已故的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面前是不是压力很大),这个案子很可能被发回堪萨斯重审,当然了这可能正是Katyal的策略,因为堪萨斯州最高法院比较同情Cheever


Kaley v. United States

从表面看起来,这是一个没多少人关注的案子,但从司法实践上看起来无比重要。这个案子是关于冻结财产,熟悉美国的司法制度的都知道,美国的刑事诉讼有两步:第一步是由Grand Jury(大陪审团)确认嫌疑犯是否有可靠的犯罪嫌疑,第二步才是诉辩双方在陪审团(Jury,这个和大陪审团是不同的两个陪审团)面前交锋确定嫌疑犯是否有罪。

这个案子的问题就在于:在大陪审团确认犯罪嫌疑人有可靠的犯罪嫌疑之后,在陪审团判定嫌疑犯有罪之前,也就是在这两步之间,政府可不可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资产。你可以想见的一个实际情况是:如果一个人确实是清白的,但是大陪审团认为他却有嫌疑,他的资产遭到冻结,那他就无法用自己的钱雇自己想雇的律师了。

在当天庭辩里,大法官们对政府的立场颇为怀疑,但结果还是比较难讲。


把这四个案子写完了,下一篇我将回到这个星期最重要的案子上来:

Schuette v. Coalition to Defend Affirmative Action

敬请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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