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创新发展体制之大院大所运用模式:四种典型混合模式【复斯品科创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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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复斯管理咨询公司研究并发布。)
当前很多大型集团都拥有一家或多家转制科研院所,这些院所多成立于上世纪50、60年代。围绕大院大所作用发挥,在集团公司创新发展实践中,先后出现了六种基本体制类型和多种混合体制类型。如今,在科技创新发展模式的实践上,很多集团需要通过不同模式的相互参照,更整体的把握和认识当前实践模式(相关研究详见《案例:大院大所在集团科技体系新定位下,组织转型之架构设计》一文)。
四种典型混合模式
集团运用科研院所进行创新发展有六种“基本”体制类型(如下图,相关研究详见《集团创新发展体制之大院大所运用模式:六种基本模式》一文),由于一些集团公司业务板块和科研院所数量较多,在实际运用时往往采用的是组合使用六种基本模式的“混合”模式。混合模式种类较多,以下四种在实践中比较典型:
“O→A”和“B→A”并用。科研院所和产业公司分别趋A,其中科研院所在趋A的同时服务集团内产业公司趋A。这是一种更加广泛的二级单位分散创新体制。(注:A指创新型企业,B指集团内一般工业企业,O指集团内转制科研院所,H指集团总部。)
“O→A”和“(O+B)→A”并用。集团在科研院所分散或独立创新发展的同时,建立产研一体化创新主体,以寻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突破(相关研究详见《集团科技创新体系构建:面向创新时代的三维管理对象》一文)。
“O→A”和“O+H→A”并用。科研院所分散或独立创新发展的同时,集团公司对其中出现的优秀产业进行重点扶持,包括投资参股,甚至直接从科研院所中拿走对应业务和资源,由集团直接管理。前两种混合模式还是在二级单位层面进行分散创新发展的体制设计,总部参与的工作较少,这一种混合模式则开始强调集团总部在创新发展中的作用,是分散与集中的结合(相关研究详见《集团中央研究院建设面临新抉择——警惕反向建设》一文。
“(O+H)→A”和“B→A”并用。集团总部集中创新和二级、三级单位分散创新相结合——当前很多集团在建的三级创新体系,实际上采用的就是这种混合模式。除有多个科研院所的集团会采用这种模式外,只有少量科研院所的集团,近几年也开始从以前采取的“(O+H)→A”模式,转入到这种混合模式,具体做法是:对科研院所的定位进行拓展,既有原定位的服务集团战略性产业、集中创新的功能,又有新要求的服务集团现有产业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质增效)的功能。其中的一些集团之所以作这种转变,也有很多无奈的成分,既是对集中创新长期没有效果的妥协,也是对现有产业竞争加剧、亟需技术进步的回应(相关研究详见《集团科技体制改革思考维度:三类技术任务及其配置》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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